法律不仅有刚性,更有柔性温度。当广州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因76万元合同款陷入僵局,且被告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失联让纠纷雪上加霜时,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屈景珩凭借专业智慧与不懈努力,在法律框架内搭建沟通桥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共赢局面,彰显了多元解纷机制的独特价值。

纠纷困局:跨域合同欠款遇破产,维权之路陷绝境
这起纠纷源于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广州某科技公司(原告)按约为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告)提供设备硬件,并完成安装调试与验收工作。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后及时支付款项,但原告履行全部义务后,被告却迟迟未兑现付款承诺。
原告多次跨地域催讨,均被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76万元合同款及违约金。然而,诉讼过程中意外接踵而至:被告法定代表人长期失联,原告与法院历经近一个月才取得联系;更棘手的是,被告作为某集团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已濒临破产,即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一变化让普通合同纠纷升级为复杂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原告面临“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困境。
调解破局:情理法相融,解锁共赢解决方案
法院审查后认为,案件涉及跨域沟通、破产程序等复杂因素,若进入诉讼程序,不仅周期长,还可能因被告破产导致原告债权难以实现。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将案件委派至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由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屈景珩负责化解。
1.深入调研:摸清双方核心诉求与困境
屈景珩接手后,没有急于推进调解,而是先开展“地毯式”调研:一方面与原告详细沟通合同履行细节、催讨过程,了解其“尽快回笼资金、降低维权成本”的核心诉求;另一方面,通过多轮耐心沟通,摸清被告的实际困境——受外部经济环境与内部经营分歧影响,企业已无即时偿债能力,破产清算后原告债权清偿比例可能不足30%。
2.释法明理:平衡预期破除对立
针对双方的对立心态,屈景珩展开“背对背”释法引导:向被告明确,“经营困难并非免责理由”,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其未按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需在债权清算中优先偿还合理债务;同时向原告客观分析破产程序的法律后果,说明“强制清算可能导致债权大幅缩水”,引导其适当调整预期,以“务实和解”实现权益最大化。
3.创新方案:借鉴“要约和解”破解难题
结合双方实际,屈景珩借鉴法院推广的“要约和解程序”,提出“分期还款+明确履约保障”的共赢方案:被告根据破产前的资金回笼计划,分3期向原告支付全部76万元款项,每期付款节点与金额明确约定;同时增设“违约加速到期”条款,若被告任一期逾期,原告有权立即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逾期利息。
这一方案既保障了原告的全额债权,又为被告预留了合理的筹款时间,避免因一次性偿债压力加剧破产风险。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屈景珩用专业分析打消原告顾虑,用诚意沟通赢得被告认可,最终促成双方放下对立。
圆满结局:全额回款+案结事了,多元解纷显成效
在屈景珩的主持下,原被告正式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屈景珩持续跟进履约进度,督促被告按约定筹集资金。最终,被告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如期足额支付了全部76万元款项,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额保障,双方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未对后续经营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调解意义:多元解纷为营商环境注入柔性力量
这起复杂跨域纠纷的成功化解,是“法院+协会”多元解纷机制的生动实践。调解员屈景珩以“摸清实情、释法明理、创新方案”为核心,既坚守法律刚性底线,又兼顾企业实际困难,让矛盾在柔性调解中高效化解。
此类案例也为中小企业纠纷化解提供了重要启示:在市场化经营中,企业应注重合同条款规范与履约证据留存;当遭遇纠纷时,优先选择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可有效降低维权成本、提高权益实现率。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打造更多“懂法律、懂行业、懂企业”的调解员队伍,用多元解纷服务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温暖而坚实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