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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升级助力金融科技高速发展
发布日期:
2019-08-29
来源:
中国中小企业导刊
作者:
瀚德科技
金融科技(FinTech)近几年的高速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局面,倒逼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升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不过,FinTech很难从根本上改变金融行业的风险属性,消费者在享受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备受平台跑路、非法集资等乱象的困扰。如何在加强监管以缓释风险与鼓励创新以发挥优势间重建平衡,是时下金融领域的棘手问题。
一、传统金融监管亟须改变
Fintech是由科技赋能的金融创新,它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应用及流程,从而对金融市场的产品与服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这里的科技主要特指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在内的互联技术,包括云计算、区块链在内的分布式技术,包括生物识别、加密在内的安全技术,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它们具有的去中心、去信任、点对点、万物互联、随时随地互联、自动分析特性,在推动金融业实现代际跃升的同时,也使微观及宏观的金融风险更加暴露,对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形成巨大挑战。
其一,机构监管与FinTech主体属性模糊的矛盾。在我国,牌照是金融机构最有价值的资源,一行三会依据牌照性质确定监管对象,持有银、证、保、信、租等牌照,可以从事特定业务,需要按对应的要求适用监管标准,比如只有取得银行牌照才能从事吸收存款业务,才需要根据银监会的规定满足相应的资本充足率、拨备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指标。但FinTech天生具有混业经营的细胞,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等新兴业务相互交叉,无法按照传统监管体系的标准准确划归为某一种金融业态,这就造成了监管对象的模糊,难以在传统框架下找到适用的监管准则。
其二,分业监管与FinTech混业经营的矛盾。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这三大类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职责。同上所述,FinTech与生俱来的混业趋势使数字货币、智能投顾、互联网保险等细分领域难以找到明确的监管主体,这就有可能引发监管机构间的推诿扯皮问题,当监管一项业务有助于增加本部门收益时都争相去管、当监管一项业务无利可图时都袖手旁观,这会导致全社会监管成本的上升、监管效益的下降。
基于Fintech带来的一系列挑战,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革新金融监管体系,以便为Fintech产业的发展创造优良环境,构建健康的金融生态。
二、国内外监管模式对比分析
目前北美、欧洲、亚洲是最发达的三个FinTech市场,美国、中国、英国暂列全球前三强。他们对FinTech的监管方案是在已有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依据国情调整形成的,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标杆。三国各有特色,形成了三类模式。
表 1 三类监管模式比较
美国采用市场自由发展为主、政府适度偏严监管的监管模式
美国对金融科技实施功能性监管,在尊重市场供需选择、不干涉企业创新的基础上,把金融科技所涉业务按其功能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而对现有法律未能触及的新领域,则会适时适度调整立法,以便为创新划定活动空间。
图1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这一模式适合美国国情,与其完备的金融与科技基础和技术驱动的FinTech发展模式密切相关。
FinTech是金融与科技的结合,美国在这两方面都有深厚的底子。一方面,他拥有全球最发达的金融业。其货币市场涵盖承兑、商业票据、银行短期信贷、贴现、联邦基金和短期政府债券等多个类别,资本市场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抵押市场和贷款市场,美国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研发、风控体系打造及服务模式创新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金融业即进入混业经营时代,这与当前FinTech的混业创新特质相匹配。
另一方面,美国有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欲望。他在科技开发上投入的资源数量和资金规模常年居世界第一位,是世界上发明专利最多的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阿帕网投入商用至今,美国的信息产业在业务规模、技术创新速度、新产品开发上都是标杆式的存在,即使在充当金融科技底层技术的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这些方面,它也仍然是全球的风向标。对于创新欲望强烈、创新能力强大的美国来说,适度偏严的监管模式有利于满足平衡金融风险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英国探索政府积极扶持、引入沙盒运作的监管创新模式
根据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报告,英国把FinTech视为重塑辉煌的重要契机。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11年6月,英国政府发布《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宣布改革国内金融监管体制。自2013年起,FCA接替原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的部分职责,将金融科技企业纳入管辖范围。此后,FCA设立了一系列扶持创新的项目,至2016年5月更在世界范围内率先推出Regulatory SandBox(监管沙盒)计划,以期通过支持颠覆性创新活动来提升金融科技行业的竞争力。
沙盒原为计算机术语,是允许可疑程序运行测试、但注册表可以恢复还原的一种机制。引入金融监管领域后,它本质上是一块试验田、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范围内,监管制度相对宽松,金融创新机构可以先行测验新产品或服务、尝试新型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而不会即刻触发正常情况下可能出现的监管后果。其运作原理如下:企业根据简化了的限制性许可程序向FCA提交测试申请;FCA评估通过后,将与公司合作建立最佳沙盒选项,包括测试参数、制定保护措施等;此后公司正式开始测试,监管局同步监控进展;待测试结果的最终报告呈交后,FCA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向现实市场推广。
图2英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对企业来说,监管沙盒成为接触部分消费者的窗口,借助这个平台它不仅可以搜集用户的使用反馈、对产品或服务形成真实评估,从而找到改进方向;降低把创新想法推向市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且会使风险充分暴露并得以调控,从而便利初创企业的融资。对消费者来说,鼓励创新有助于企业针对市场需求,提供更多样的产品、更优质的服务。对监管机构来说,沙盒模式便于FCA提前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措施,或及时发现并调整因限制创新而有损消费者长远利益的监管规定。
监管沙盒是英国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重要监管模式创新,政府根据本国技术和市场的优势不足,但金融体系成熟、征信体系完善、智力与资金资本雄厚的特点,主动采取措施推动本国产业发展。这是不同于美国模式的主动型监管。目前已引起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纷纷效仿。
中国鼓励科技创新、强化金融监管的区别式模式
中国监管层对金融(Fin)部分实行强监管、着力防范风险;而对科技(Tech)的态度则是积极扶持、鼓励创新。2016年8月8日,《“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明确提出要促进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金融科技底层技术迎来政策利好。而在金融方面,中国监管层采用开列负面清单、发起清理整顿行动的方式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表 2 中国主要金融监管政策一览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积极支持FinTech底层技术的研发创新,通常以国务院发布指导意见、工信部及科技部等行政支撑部门跟进的方式鼓励发展;中国严厉监控金融风险,对数字货币、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智能投顾、互联网保险、股权众筹应用领域,则由“一行三会”这些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职责、规定哪些事情不能做,比如代币融资公告及网贷细则所开列的“不得”开展某些业务的清单。
技术创新是FinTech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中国模式对科技的高度重视值得肯定,但它在金融层面的问题不容忽视。中国监管层及FinTech参与主体普遍意识到机构监管模式与FinTech特质不匹配的地方,《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已将“穿透式监管”作为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加以强调;监管部门相关人士也透露考虑引入监管沙盒机制。
三、我国FinTech监管启示与思考
结合FinTech去中心、去信任、智能化、混同创新的特点,以及国际社会的监管经验,中国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革新监管体系,重建金融生态平衡。
首先,更新监管理念,落实穿透式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及动态监管。
穿透式监管是针对跨界交叉性业务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方法。它超越表面机构标签,穿透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这一行为链条,按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功能、金融业务的实质确定监管规则,可以解决机构监管、分业监管体制下存在的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问题。换句话说,即便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与FinTech初创企业,只要其业务相似就可以适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理念,它通过防范金融风险的累积、强化金融体系对风险事件的承受力和恢复力,达到缓解金融系统负外部性的目的。FinTech为普惠金融而生,把大批传统征信体系之外的人群纳入服务范围,这势必会强化风险因子、提高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而宏观审慎监管恰能对此形成有效制约。提倡动态监管则意在强调监管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FinTech图景尚未绘就,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有望将人类带入可编程共享经济体和自金融的时代,只有具体分析FinTech发展阶段,才能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
其次,创新监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借鉴监管沙盒机制。
监管沙盒开辟了一个安全空间,既为初创企业提供了检测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试验场,也在未经市场考验的新兴事物与较为安全的成熟业务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只有被严格的沙盒测试认定为合格的产品与服务才可能推向市场,既大大降低了相关机构的监管成本,又能有效调动FinTech企业的创新动力。但需要指出的是,英国首创这一机制是基于其本土企业自我发展动力不足的国情;但反观我国,央行征信系统目前只覆盖了9.2亿人、其中有贷款记录的仅4.4亿人,传统金融体系留给FinTech企业的市场空间还很大,初创企业自身发展动力强,市场对于风险监管的需要远远超过对扶持创新的渴求。因此出于对监管成本的考虑,可以适时在某些领域开展监管沙盒的试点,但不一定要大范围推广或照搬照抄英国的经验。
再次,升级监管手段,用科技武装监管体系。
FinTech模糊了传统金融业务的边界,使监管难度上升。借助信息技术的力量,提高监管者的知识与技能是革新监管体系的应有之义。监管科技(RegTech)最初是FinTech的一个分支,因向金融机构和初创企业提供监管合规方案而生。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在引入监管沙盒机制的同时,也把RegTech作为重要依托推广;随后它也逐渐成为监管机构丰富监管方法、提升监管能力的手段。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能帮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被监管对象的的产品创新情况、合规违规行为、强化风险甄别和化解能力、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从而推动FinTech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顺应金融科技的跨境特征。
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及FinTech内在的跨境属性,都要求国际社会加强监管合作。一方面,全球已融为一个大集体,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协同行动,防止出现跨国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FinTech是前沿领域,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分享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的有益监管经验。
参考文献
['1']
胡滨. 金融监管蓝皮书: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7.
['2']
伍旭川.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趋势与启示.当代金融家:106-108,2017.
['3']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Regulatory sandbox,Nov,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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